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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基于预谋捉奸索财的非典型性的敲诈勒索--龙汉华被指控抢劫一案辩护词
2016-2-27 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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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基于预谋捉奸索财的非典型性的敲诈勒索

--龙汉华被指控抢劫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这个案件的指控存在问题。

辩护人首先要表示不认同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龙汉华抢劫的指控,其次是表示对起诉书断章取义、割裂事实整体的不认同。辩护人不明白为何起诉书能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同案犯龙云海、谭斌的供述,和证人谭小娟的证言于不顾,直接将案件事实在起诉书中描述为“三名被告人以持棍殴打、拍摄裸照等方式,强行抢得莫某茗价值194201元财物”?因为事实情况并非如此。

实际上,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莫耀茗的陈述既严重不符合常理,也完全不是事实,而是刻意隐瞒了事件的真实完整经过。本案的真实情况,是一起基于妻子偷情,作为丈夫的龙汉华受辱后在捉奸过程中向所谓的“奸夫”索要财物导致的案件。并且,由于在案发前龙汉华便有此意图,甚至准备了工具,属于一起预谋捉奸索财性质的案件。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以及证人谭小娟的证言已经明确了这一点。但龙汉华不应认定为抢劫。原因是,本案的暴力行为的性质和抢劫犯罪的暴力行为性质不同

首先,抢劫,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手段,劫财是目的。但本案中,龙汉华最初用棍棒殴打莫耀茗,是因为莫和其妻子偷情使其遭到了伤害和侮辱,殴打莫是一种激情状态下的泄愤冲动,不光作为奸夫的莫耀茗遭到殴打,通过龙汉华的供述和谭小娟的证言我们看到,连作为背叛他的妻子谭小娟一样也被龙汉华用棍棒殴打,而且先打的是谭小娟,龙汉华这时殴打莫耀茗和劫财之间没有任何关系,而是人之常情的一个反应。也就是说,龙汉华用棍棒殴打莫耀茗的行为,并不是要劫取对方财物的手段。

其次,关于拍摄莫耀茗裸照的问题。这一行为更和抢劫无关,并不是龙汉华扒光其衣服拍摄裸照,而是莫在和其妻子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莫耀茗本来就是赤裸的现场情况下拍摄的。作为莫耀茗和其妻子有染这一偷情行为的受害人龙汉华,拍摄下现场照片,实际是一种意图保留证据的行为。辩护人认为,基于龙汉华和谭小娟的夫妻关系,这一行为和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龙汉华有权利这么做。莫耀茗是一个普通男人,现实生活中其裸体本身并没有威胁的价值,龙汉华只是想通过这种方式保留证据。

辩护人的意思是,不管是持棍殴打还是拍摄裸照,即暴力也好、威胁也好,不应该从整个案件中剥离出来单独考虑,而应该结合被告人的主客观综合考虑。明确来说,也就是说被告人起初殴打被害人并非是出于抢劫故意的暴力,而是出于泄愤的单纯伤害行为。这种暴力行为与接下来发生的索要财物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至于接下来龙汉华通过提出报案借机勒索,莫耀茗也主动同意私了,一个借机勒索,一个破财消灾,虽然不情愿,但也完全是事出有因,而不是使用暴力强行获取,此时被告人方已经没有了暴力行为,而是抓住其“把柄”进行敲诈,这与抢劫不同。总而言之,涉案财物小轿车、手机及现金等财物,非为被告人强抢所得,而是敲诈所得,只不过,被告人预谋敲诈7万元,而实际上敲诈了上述财物价值19万多。

以上是关于本案定性的辩护意见。

第二点,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形,也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形,并且没有任何前科行为。

本案中,龙汉华是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在得知莫耀茗报案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的,构成自首。同时,由于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同案犯龙云海、谭斌的情况下,是龙汉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二人的姓名、住址,属于立功。依法应予从轻、减轻处罚。

没有前科,对于其如实供述案情,系坦白,应酌情从轻处罚。另外,辩护人希望法庭注意,本案的受害人本身也存在重大过错。并且,被告人归案时及时将车辆返还给了被害人,积极退赃。而且从今天的庭审看,其明显的认罪态度和悔罪态度都有所表现。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专门办理刑事案件,办理过刑事案件无数。辩护人认为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背后,都有一个悲剧的存在。只不过,有的值得同情,有的不值得。西谚说,善与恶是同一块钱币的正反面。意味着再善良的人都有可能被诱发或激发出恶行来。龙汉华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其妻子和被害人莫耀茗这一不道德行为的受害者。其在被别人毁了家庭的同时,又亲手毁掉了自己的人生。他在接受法律惩罚的同时,也应该获得同情。更何况,惩罚是必要的,救赎同样重要。因此,综合本案的全部案情,希望法庭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能考虑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能考虑适用缓刑。

最后,辩护人想借这个机会对被告人说一句:只有不聪明的人才会拿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而只有最愚蠢的人,才会拿别人的错误来纵容自己。

谢谢法庭!

辩护人:刘峰,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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