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峰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
只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委托
电话:
18613049494
辩护
专题
毒品犯罪案件 财产犯罪案件 官员犯罪案件 人身类犯罪 老总犯罪案件 特殊类犯罪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 一审 二审 申诉 拘留 逮捕 取保候审 无罪辩护 不起诉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指导案例 >> 正文
刘峰律师:伪造国家公文骗取外汇额度并倒卖行为的定性--刘振杰骗购国家外汇额度案
2018-4-26 14:48:31
浏览:
本律师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法律咨询,尤其是电话法律咨询,洽谈案件请前往律师事务所。



《未央刑事辩护参考》第2期。

整理: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

伪造国家公文骗取外汇额度并倒卖行为的定性

刘振杰骗购国家外汇额度案 ——倒卖骗购的外汇额度行为如何定罪

裁判摘要:《 刑法》修订前,采用私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用汇审批专用章、伪造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支付书等手段,从中国银行骗取巨额美元的外汇额度倒卖牟利的行为,分别触犯投机倒把罪、非法经营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骗购外汇罪。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及牵连犯从一重处的原理及有关法律规定,应定非法经营罪。

 

1998年5月,本案进入一审,期间1997年《 刑法》已经实施。1979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已被分解,非法经营罪是分解后的一个罪名,而非法经营罪的处刑轻于原投机倒把罪。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刘振杰通过同案被告人赵玉斌、孙海涛、张军,将骗购的外汇额度倒卖给其他单位,收取一定加价款的行为,属于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秩序,应按1997年《刑法》 第225条第(3 )项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定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赵玉斌、孙海涛、张军等人为刘振杰介绍买汇单位,从中加价倒卖外汇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的规定,也属于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秩序,应按《刑法》第2此条第(3)项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定非法经营罪。根据《解释》第2条、第3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振杰伪造外汇管理机关核准仔的行为,应按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刑罚。但是,《解释》第6条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刘振杰所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和非法经营罪行为,正是《解释》中规定的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行为,因此对刘振杰应择一重罪即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振杰的律师提出的刘振杰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目的就是为了从中牟利而触犯了其他法律条文,符合牵连犯的成立条件,对刘振杰不应适用数罪并罚,应按从一重处原则处罚的辩护意见:是有道理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振杰定两罪,实行数罪并罚不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改判是正确的。



公众号订阅
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可订阅刘峰律师【且听峰声】公众号,了解更多刘峰律师信息和动态。
相关[指导案例]
1 刘峰律师: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唐有珍运输毒吕案
2 对走私恰特草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易卜拉欣•阿卜杜西默德•阿布多什走私毒
3 曾某平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第1131号]在上诉案件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但一审没有认定
4 梁保权、梁博艺信用卡诈骗案[第1120号]透支信用卡用于经营活动导致无法归还的是否构
5 刘峰律师: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王征宇故意杀人案
6 刘峰律师:以传真方式进行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如何确定审判管辖?--蓝海诈骗案
7 姜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第1103号]如何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
8 刘吉良等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第1052号]“零口供”案件中如何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9 张某盗窃案[第1128号]张某盗窃案——盗窃罪中数额巨大与减半认定情形并存的如何适用
10 刘峰律师:承包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朱奕骥投机倒把案
相关图片文章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2014 @ 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 刘峰律师 diyibianh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1084498号-1 预约电话:(手机)18613049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