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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周立波无罪,神的不是律师,而是美国法庭
周立波无罪了,大家都认为周立波赢在律师的辩护。一篇题为《周立波无罪!律师神操作,美国法院决定撤案了》的文章,在朋友圈像洪水一样刷屏。我一个当事人还专门转发给了我。我回她:美国法治文明下才有,中国社会不会发生。
她回我:嗯,我是我外行,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
这是一个很有认知的看似“家庭主妇”一样的妇人。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她说的很对,这个案子很有门道。但专职刑事辩护多年,并一直致力于探索、构建系统辩护原理的我,深知这个案子的门道不在律师,而在西方司法。
周立波能无罪,不是律师的神奇操作,而是美国法庭的神圣作为。而这一神圣之处,就在于严格的检控方举证责任承担义务和严肃的法院无罪推定的使命。义务和使命还不是一个重量级的概念。义务,我们说是法定的。而使命,则是神定的。
我们来看一看周立波案辩护律师的辩护原理。
这个原理其实很简单,首先,是非法证据的认定。因为警察搜车未经驾驶人同意,所以搜出的枪支和毒品不具有合法性,将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其次,律师还得进一步说明警察搜车未经驾驶人同意这一事实,但靠警方不能提供证据来认定。也就是说,归根结底,还是检控方严格的举证责任承担义务导致的。
有人会问,那中国呢?这一问不要紧,将会问出专属于中国社会的天大的学问和秘密,还会问出我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无尽哀愁和叹息。但单纯从辩护结果这一角度来看,只有四个字:想都别想。
那是法律规定和美国不一样吗?单纯从举证责任这一点来讲,没太大不一样。中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是控方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检方你要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辩护律师反驳就够了。只要辩护律师反驳出你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那么,作为检方,你的主张将的不到法庭支持。但这只是中国的立法,如果真这样来看中国的刑事司法,你就太幼稚了。
还是拿周立波的案子来说明,假如律师同样辩护手法,看看如果是在中国刑事审判现实中,将会发生什么不一样的“更神奇”之处。
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不需要被搜查人同意,但搜查也是有严格的手续的,不管是搜查车辆还是房间,必须出示搜查证,并且搜查时要有证人在场,搜查记录还要当事人和证人签字。如果违背了这些规定就是不合法的。但是,对于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也可以进行无证搜查。不过,对无证搜查规定了具体严格的适用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时方可进行无证搜查。
现实中怎么样的呢?几乎都没有搜查令,更别提证人在场。而给出的理由都是“紧急情况时,也可以进行无证搜查”。有时候甚至连警察证都不出示,直接砸车,撬门。有的为了做足程序要求,先斩后奏,先搜查,搜完后再补一张搜查令,并要求被搜查人倒签日期。如果当事人向律师反应这一情况,全被都会被法庭以“律师没有提出证据证明搜查令是后补的”驳回。
而且,即便律师真的拿出证据证明了这一点,法庭最后基本上也都会以“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存有瑕疵,但不影响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让律师白忙活。想通过办案机关程序上的不足甚至违背要求一份证据被法庭认定为非法,简直是痴心妄想。
退一万步来说,即便破天荒地某个案件法庭认定了谋一份证据是非法的,不能用作定案依据,也基本是做秀,因为其它证据“足以认定”。这就是中国刑事的司法现实。
但还远远不止这些。我们再来看看无罪推定。
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概念,但有性质相同的疑罪从无的规定。所谓的疑罪从无,指的是合理性怀疑如果不能得到排除,则不能认定为证据充分。但什么是排除合理性怀疑呢?可以说几乎就是空概念。有没有合理性怀疑,完全是由法庭说了算。那么,法庭会怎么说呢?几乎全部都是——没有。也就是说,中国刑事法庭搞的都是疑罪从有。可能证据千疮百孔,但只要有一项证据沾点边,你几乎就被判定了。而决定中国司法现实这一选择的,正是它们的意识形态,或者说价值观念和准则。
那么,这一区别的背后意义是什么?
意义在于,像美国这种高度法治文明的刑事法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指控,在它们眼里,首先不会认为是罪犯,除非你证据搞到我不得不判;而中国的刑事法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指控,在它们眼里,已经是罪犯,除非你证据搞到我实在没办法判。简言之,也就是说,西方法治社会中,法官是想尽一切办法不判你,而在中国,法官是想尽一切办法判你。
所以,在中国刑事律师界,流行这样一句口头禅:抓必诉,诉必判。更细致一点应是:立必抓,抓必捕,捕必诉,诉必判,判必维持。意思就是说,只要公安立案了,检察院必然会起诉,然后法院必然会判有罪。你要上诉,二审法院必然会驳回。这就是中国刑事律师界流行的另一句口头禅:无罪难,难于上青天!
正是在这一现实情况下,我曾无数次向当事人们说到过:刑事案件就像绝症,一旦公安立上,灾难几成定局。为此,我在个人专著《理性与艰难》一书里说:
“这种例举我常常对委托人提及。我对他们说,刑事案件好比绝症,虽然未必不能完全治愈,但其间的严重性和艰难性略见一斑。哪怕是冤案。这样说还有更为深层的目的,就是提醒他们面对自身案件,应该以什么样的及时性和正确性的方式来面对。”
——刘峰律师:《理性与艰难》
连很多富有社会经验的老百姓都能懂,公检法穿一条裤子,辩护律师常常不过是配角。公检法之间往往相互维护,因为它们是国家机关,是党的机关,想让他们认错?做梦!
再深究下去,有些话我已经不方便说了。但有一点,再不方便我都要说:那就是司法不独立!司法权不神圣!而更深的根源,则在于我们国家的政治。我的整本《理性与艰难》就是直奔这一现实并寻求破解之道而去。是一本怀抱理想却极尽现实主义的著作,所以不管怎么改,出版社一再不给出版,理由就两个字:敏感。
中国只有废话、假话、蠢话、空话、套话不敏感。
呵呵!
再回到无罪推定和合理性怀疑上来。它是对是否“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裁断标准,所有的刑事指控都会以“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对指控罪名进行定调,这是规则的要求。我为了搞清楚到底什么是“合理性怀疑”,曾经进行了深入研究。后来发现,合理性怀疑这一审判制度,来自西方的自由心证制度,说到底是一种主观标准。也就是说,在不同的人那里,会有不同的认识和结论。美国法学家惠特曼通过《合理怀疑的起源:刑事审判的神学根基》一书,甚至挖掘出了该规则最初根本不是法律上的,而是神学上的。按照我们今天的理解,该规则旨在保护被告人。但是,惠特曼教授将其历史追溯到数世纪之久的基督教神学和普通法的历史,揭示出其最初的关切乃是保护审判员的灵魂救赎。在基督教传统中,一个人如果心存怀疑但判决一名无辜的被告有罪,他就犯有致死的罪孽。
无罪推定背后所蕴含的司法权的神圣性就这么出来了。
无罪推定的背后,是权力的谦卑和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人的自由、生命的敬畏,而疑罪从有,其实是赤裸裸的霸道、专制和野蛮。所以,我曾多次在法庭上这样揭示:
“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绝不应该是一句套话或一个帽子,必须重视它的内涵和生命。这生命就是良知、担当、责任感、怜悯之心和职业精神。
而良知、担当、责任感、怜悯之心和职业精神,不是别的,正是意识形态。通俗来说,就是司法文化,或者更具体来说,就是司法品质。
门道正在这里。
说实话,除了能碰到极个别确有司法品质的法庭,在中国社会一个刑事案件被告人最后被判无罪,才是律师的神奇,甚至往往就是神话,像周立波的案件,律师自然是专业和细致的,但最终的功劳,还是法庭的神圣。
一个最有良知的中国律师,最大的期待不是自己的神奇,而是法庭的神圣。因为法庭是律师职业的根基和土壤。当一个吹黑哨的裁判在场,你的球技还有用武之地吗?
更糟糕的是,还有无数的民众,将刑事辩护律师看成是专门替坏人说话的人,“誉为”讼棍。不堪入目的官品,再加上糟糕透顶的民智。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往往拥有最多的是这样两个字:叹息!
以下是我多年前写作的一首小诗,用作本文的结尾:
那天,我路经一个硕大的广场,
那是一个万人的聚集之地。
听到有人在欢呼:律师,讼棍,见钱眼开,诡辩之极,
我们将其驱赶啊,
让其远离我们而去。
我蓦然,悄无声息。
终于那一天,不知为何,
人群消散了,有人身陷囹圄。
一样的呼声:为什么啊?为什么啊?我冤屈。
突然想到了当日驱赶的,
正是唯一可以眺望的依赖和期许。
我依然毫无声息,走近你。
。。。。。。
你平安时,
我不存在。
我出现在你灾难的降临之期。
不是太阳,却意送去光辉。
不须你叮咛,我愿耗尽自己。
纵然使尽浑身解数,我却回天无力。
肆虐的公权,已像漫天散开的乌云,
笼罩一切,一望无际。
叹息。
——刘峰律师:《律师纪:叹息》
写完这篇文章,刚好看到周立波老婆胡洁发的微博,提到其辩护律师揭示案件的成功得益于法官的价值判断,一语道破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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