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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冰毒不到1克大约判刑多久?
2014-3-12 7: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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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2日6时许,被告人聂正将0.4克冰毒(甲基苯丙胺)交给被告人赵予,指示赵予将其卖掉牟利。后赵予携带冰毒至西峡县城关镇"宾利王子"商务酒店七楼卖给西峡县城关镇一名为"万吨"的男子,获利500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聂正、赵予供述;2、证人刘某等人证言;3、户籍证明、鉴定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正、赵予违反国家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聂正、赵予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聂正、赵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聂正将0.4克冰毒(甲基苯丙胺)交给被告人赵予,指示赵予将其卖掉牟利。后被告人赵予携带冰毒至西峡县城关镇"宾利王子"商务酒店七楼卖给西峡县城关镇一名为"万吨"的男子,获利500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聂正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聂正于9月23日9时3分至47分在内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供述的主要内容为:在2013年9月22日凌晨天刚亮的时候,我打罢捕鱼机回到凯越宾馆的房间,赵予、婧婧等人在凯越宾馆的房间里,我当时身上没有钱了,我就对赵予说还有半包东西,你拿出去卖了换点钱当路费,我就把半包冰毒给赵予,之后,我就上淅川县去找人借钱,2013年9月22日上午,我从淅川县回来之后,在凯越宾馆的房间里,我问赵予那东西?他说卖了,卖了500元。赵予说买家嫌货少,我才听他说是卖给一个叫"万吨"的人了,赵予的手机上有这个人的手机号,我不认识这个人。在凯越宾馆的房间里,赵予把这500元钱交给了我,之后,我又拿着这500元钱去玩捕鱼机,又输完了。后来,我又问"锋"要200元钱,说是续房费,他给了我100元,我拿着这100元钱又去玩捕鱼机了。

2、被告人赵予供述:在2013年9月22日的早上四五点的时候吧,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到西峡县城的凯悦宾馆里开了个房间,准备去睡觉,后来逗号也来房间了,到了早上六点左右的时候,我接到李某某给我发来的一条短信,说有人在宾利酒店,想要点货,让我送过去。我于是就跟逗号联系,逗号让我过去,就给我了半袋,我就把这半袋东西送到宾利王子酒店7楼,到7楼转身台时有个人把东西拿过去了,给我了500块钱,我就走了,后来我把钱给逗号了,当时我给逗号钱的时候,逗号正在玩打鱼游戏。货就是冰毒的意思。这次送到宾利王子酒店的冰毒有半袋左右,也就是0.4克左右。这次送到宾利王子酒店是我和弟弟(刘某)我们俩人打出租车去的宾利王子酒店,当时刘某坐在出租车里面,我从车上下来,一个人去的宾馆。接货的这个人我不认识,有二十多岁。后来我回到宾馆之后,我又接了条短信,短信说刚才我送到宾利王子酒店的冰毒是万吨要的,万吨找了个人去接的货,万吨还说这次我给他的货太少了,不够数,后来逗号回到宾馆后,我把短信让逗号看了,逗号看了之后没有吭声,后来他给万吨回了个电话,具体说的啥,我就不知道了。这次冰毒卖了500块钱,钱我给逗号了,当时我给逗号钱的时候,逗号正在玩打鱼游戏。刘某不知道和我去宾利王子酒店是干什么的。我不知道这次这些冰毒是逗号从哪里弄来的。

3、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证言:今天和我一块被带到内乡县公安局的有"逗号"、"源"、刘某、还有两个我不知道叫啥的淅川人。2013年9月21号夜里十点多,我和刘某在金鑫商务酒店220房间里闲坐,逗号给我发信息说他在西峡,我说我在广场金鑫宾馆220房间,他让我去凯越宾馆找他。因为金鑫宾馆和凯越宾馆是隔壁,到了夜里12点多,我和刘某到了凯越宾馆,我和刘某乘电梯到五楼后,我看见源就站在电梯口等我们,见我们出电梯后,源让我一个人进506房间,他带着刘某乘电梯下楼,我进房间后就看见逗号一个人在房间,我俩在房间里坐着聊天。过了一会儿,逗号接了个电话说要出去一下,二十多分钟后逗号、源和刘某一起回来了。回来之后,逗号从身上掏出来两个白色的大号自封袋,里面装了一些冰毒,大概有两公分高,克数我说不上来,逗号把里面的冰毒倒出来,分开装在两、三个小自封袋里,装完之后,他留下了一小袋,装了两袋在身上,对我说:"我们出去一下,你在这里等着。"我问他去哪,他说出去下一会儿就回来了。我知道他是去卖毒品的。他们三人出去后过了三十多分钟又一起回来了,逗号好像很生气的样子,把身上的两小袋毒品甩在床上,还说:"妈的,老子给你送东西,还给老子脸色看!"我也没敢问他,然后逗号就给万吨打电话,开着免提,我听的很清楚,逗号说:"吨哥别生气了,这次是有点少,夜里我再给你补一点东西,不要钱。"万吨在电话那头说:"恩,确实太少了,那你啥时候送过来?"逗号说:"到时候我给你联系。"然后电话就挂了。

(2)证人高某证言,我昨天下午准备去西峡买火车票去广州打工,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好久不见咱们聚聚,然后我到西峡在金都宾馆303开了一个房间,不一会李某某来房间找我,我们晚上七点多一起去地摊上吃饭,八点多我们一起回到房间。回到房间后我在看电视,李某某出去了,大概凌晨两三点钟,李某某和"逗号"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来到我房间。到房间后李某某问逗号今天晚上带什么好东西没有?逗号从一个白色的挎包里面拿出一个葫芦和一小包冰毒,然后和逗号开始把冰毒放在锡纸上用火机烧锡纸的下面,逗号先吸了几口,接着把塑料管递给我,我吸了一口给李某某,他吸了几口后给逗号,冰毒没有了,又倒了一点,逗号吸了一口给我,我又吸了几口,我就下去买矿泉水了。买了水之后,给他们一人一瓶,然后我又吸了几口,去看电视了,他们还在吸。三点左右逗号说他去他朋友哪里,把葫芦装进包里还有没有吸完的冰毒装进包里和与他一起的人一块儿走了,李某某把吸过的锡纸扔进垃圾桶。我们说了一会话,李某某就走了。今天上午十一点左右李某某来到房间找我,然后我们一起出去吃饭,在吃饭中间逗号给李某某打电话说"你在哪儿,我去找你",李某某说我和朋友吃饭,人多不方便。逗号说"借点钱",李某某说让我朋友给你送点钱过去。我打车去尚一特宾馆去找逗号,到那之后我正付钱的时候逗号过来,我给逗号八十元,他替我付了出租车钱。之后逗号领着我去凯悦宾馆旁边的一个电子游戏厅玩游戏。李某某给我电话问你到了没有还过来吃饭不,我说不吃了。逗号就给李某某打电话说"吃过饭了没有,吃过饭快点过来"。大约十几分钟后李某某过来在游戏厅门口找到了我和"逗号"。"逗号"对李某某说:"借我二百块钱。等会儿我把房间费给人家结了。"李某某说没有那么多钱,然后我和李某某、"逗号"三人一起到凯悦宾馆五楼房间里。当时和"逗号"一起的人也在,还有一男一女两个年轻娃儿。我进去后发现在两张床之间的床头柜上放着一个白色塑料葫芦和一张折好的锡纸,锡纸上面还有一点儿吸剩下的冰毒。床头柜上还有一个小塑料袋,里面还剩有一点冰毒。我们进去后李某某把塑料袋上的冰毒倒在已经折好的锡纸上,用火机把冰毒烧化后,李杰峰吸了两口、"逗号"吸了两口,我也吸了两口。"逗号"接着吸了两口就没有了。然后我们就在房间里休息了五、六分钟的样子,"逗号"又向李某某借二百元钱说是马上要走结房间费。李某某就给了"逗号"一张面额一百元的钱,"逗号"接过钱就下楼去了。我们五个在房间里等有十几分钟,我们就坐电梯下楼了。我们刚到一楼,在电梯门口就被民警抓获了。

(3)证人李某某证言:我是在三四天之前去的西峡,今天中午吃过饭,也就是下午一两点的时候,我和高某、杜某我们三个人在西峡县城凯越宾馆,杜某说:"走,咱们去宾馆里玩一会儿。"于是我和高某就跟着杜某进了凯越宾馆里,坐电梯上了楼上,具体进了哪个房间,我现在记不起来了,进了房间之后,见房间里有两个男的,一个女的,我都不认识,杜某介绍那个女的,说让我们喊她二嫂,有个年纪小的年轻娃,说是那个女的弟弟,那个男的,杜某没有介绍,我也不认识。房间里的桌子上放着一张锡纸,上面有一些冰毒,杜某就用火机烤锡纸上的冰毒,我和高某、还有杜某我们三人就在一起吸食,吸完之后,我们就走了,走到电梯口的时候就被公安机关的人员给抓住了。我是从今年的五月份开始吸食毒品的。今天下午吸食的毒品是冰毒。我不知道冰毒是谁提供的,我们去了宾馆房间,就见宾馆桌子上放着锡纸和冰毒。我不知道今天下午宾馆的房间是谁开的,今天下午吸食毒品的有高某、杜某和我,我们三个人。你们对我的尿液进行了检测,发现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我没有啥异议,我就是吸毒了,尿检肯定能检测出来。

(4)证人刘某证言:在2013年9月22日早上的时候,当时我、聂正、李某某还有赵予我们四个人都在凯越宾馆里住着,到了早上五六点的时候,我听赵予说李某某给他发了条短信,说有人在宾利王子酒店里要货,赵予就跟聂正说了,聂正就给了一小袋冰毒,让赵予往宾利王子酒店送,还说让我和赵予一起去送,于是我就和赵予坐出租车去了宾利王子酒店,我坐在出租车上,赵予下去到宾馆了,不一会儿又出来了,我们就回凯越宾馆了,我见赵予给了聂正500块钱,当时聂正在玩打鱼游戏,货就是他们吸的冰毒。我不知道赵予把冰毒送到宾利王子酒店后给谁了,我听赵予说卖了500块钱,赵予拿的冰毒是聂正给的。

(5)证人李某某证言:一个月前,也就是逗号被抓前的一天夜里,在西峡宾利王子208房间,我和万吨及他的两个弟兄及他的女朋友鱼儿,我们五个人想玩冰,当时我们都没有,我就给逗号打电话,他没有接,他给我回信息说让把借他的钱还了,我让他安置点东西再还钱,他说东西不多,要了就一个得500块钱,万吨急着想玩,他也同意了,后来逗号就安排赵予把东西送过来了,万吨让他的两个兄弟去取的东西,东西拿上来后发现是用白色餐巾纸包着,打开后万吨看东西少,就说他的两个兄弟,他两个兄弟说给东西时没有看,东西有半克左右,比平时供的200块的货还少,万吨就给逗号打电话让把东西退了,逗号说他当时有难处,东西完了,就剩下这么多了,等明天货来了再给多补一点,后来万吨也没有再说什么,然后我们几人就把这些冰毒吸了,一个小时后我就走了。第二天我碰到万吨,他说给逗号打电话,逗号也不接,他安排人找逗号也找不到,后来听说逗号被抓了。这次买的东西是万吨掏的钱,他把钱给他的一个小兄弟去拿的冰毒。房间也是万吨开的。

(6)证人朱某某证言,2013年9月,具体日子记不清了,我和万某某、李某某、张某及张某甲在西峡宾利王子酒店708房间内休息,李某某联系买货,万某某给了500元让我去买,后来才知道卖"冰毒"的人叫赵予。

(7)证人张某、万某某证言与证人朱文博证言一致

4、物证

(1)内乡县公安局扣押赵予所有的驾驶证和手机清单一份。

(2)内乡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聂正持有的仿制手枪一支、自制吸毒工具一个、内装有一白色自封袋的铝制口香糖盒一个、白色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状物一包、匕首一把、锡纸二条和吸管两根。

(3)内乡县公安局扣押聂正持有的手机、手表、戒指各一。

5、鉴定意见,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2013年9月26日出具的宛公刑鉴毒字(2013)399号鉴定书一份。

意见:从内乡县公安局9月26日送检的检材中检出了冰毒甲基苯丙胺成份。

6、尿液检测笔录及称重笔录

(1)9月23日0时10分至1时14分,内乡县公安局侦查员张令雷、任弦从高某、聂正、李某某、赵予的尿液里检出了甲基安非他明成份。现场分别制作笔录四份。

(2)2013年9月29日内乡县公安局侦查员张令雷、任弦在内乡县看守所对聂正所持有的白色结晶体进行了测重,该白色结晶物重量为0.5克。现场制作笔录一份。

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

8、发、破案报告。

以上证据,均当庭出示且经法庭质证、认证,被告人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且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正、赵予违反国家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共同犯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聂正、赵予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聂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赵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房剑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锡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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