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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成功 刘峰律师完胜
2017-6-27 16: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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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一起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件不是汗水和信仰的产物

一起无罪刑事案件的办案心得

                 

       刘峰律师

    这是一起存在极大争议的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历经三年,共开庭七次,一审判决两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最终决定对两被告人不起诉,无罪结案。期间,两被告人被关押超过两年,其中一名被告人已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此案的两被告人全程分别由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担任辩护人。

    《起诉书》记载的基本案情: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7月1日13时,被告人李某(以下均为化名)以电话联系方式,与被害人王某订立合同,以每吨4750元销售钢材给被害人王某,并将被告人张某事先要求他开立户名为“黎某”的银行账号,以短信方式发送到吴某的手机上。被害人王某按照约定,授意吴某通过网上银行,将623490元转账到上述帐号。被告人李某随即关闭手机逃匿。随后,上述账号的60万元被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到被告人张某的帐号为XXXX的银行卡中。被告人张某持该银行卡,将20万元转账到其开立的银行帐号为YYYY的银行卡中,将10万元转账到其开立的帐号为ZZZZ的银行卡中,并多次提取现金共8万元。自7月1日至4日,被告人张某又持后两银行卡多次提取现金、消费29.8384万元。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进程:

一、辩护方案初步确定。

   本律师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律师,从侦查阶段已介入此案,经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初步判断案件存在争议。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查阅全部卷宗,辩护人确定了基本的辩护思路:无罪辩护。因为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以及检方证人吴某的证言均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其他证据存在争议,仅仅凭银行转帐记录,无法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应当“疑罪从无”。两次退补侦查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的大量历史银行转帐记录,更令案情变得扑朔迷离。辩护人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建议不起诉。但是,检方依然提起公诉。参照类似判例,诈骗60多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判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上述《起诉书》已作出调整,认为涉案数额巨大,但是一旦合同诈骗罪名成立,依法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疑罪从轻”的一审有罪判决。

1、首次庭审控辩双方激烈交锋。

   控方明显有备而来,检察员也口才了得,围绕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结合案情进行举证、辩论。辩护律师紧紧抓住控方证据的漏洞进行质证、发表辩护意见,并指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合同签订的过程,即无法证实告人李某以电话联系的方式,与被害人王某订立钢材买卖合同,无法证实李某以短信方式发送黎某的银行帐号给吴某的手机。本案缺少有关联的电话记录、短信记录、以及手机实物。最为关键的是,被害人王某对合同订立、履行的陈述存在矛盾、疑点重重。本案证据不足,依法应当疑罪从无。                                                           

2、法庭主动调查被害人,控方申请补充侦查,案情生变。

   辩护律师重点指出被害人的陈述存在重大疑点,通过庭审的调查,法庭也对此予以重视。第一次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亲自对被害人进行调查,并作了调查笔录,令人意外的是,被害人王某提到的另外一位在场人,即被害人的儿子,但此前的笔录中均未提及。为此,控方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被害人及其儿子。控方被害人、证人的陈述不能完全吻合,案情细节生变,本案的结果也存在变数。

3、控方被害人、证人出庭,接受港剧式的交叉询问。

   考虑到被害人以及控方证人被害人的儿子、吴某三人的陈述存在矛盾,我们辩护律师立即申请法院强制证人出庭。法庭开始不同意,认为补充侦查已经调查清楚,无需再出庭作证,但在我们极力要求下,法庭终于同意。港剧式的交叉询问拉开序幕。在法庭上,辩护律师精心列出一系列问题,让被害人、证人分别回答。被害人王某开始还算配合,后来则以忘记等借口回避辩方的问题,但法庭已记录在案,法官看在眼里,足矣。控方证人吴某更作出与原来不同的证言。控方的关键言辞证据受到严重挑战。

4、“疑罪从轻”的一审判决,上诉在所难免。

    一审开了四次庭,判决终于出来了,两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于此结果,我并不意外,“疑罪从无”,谈何容易!“疑罪从轻”是惯常的变通做法。但这已是我见过的同类案件中,不存在从轻、减轻情节的最轻判决。这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刑辩艰辛,仍需理性争辩,上诉在所难免。
三、争取二审开庭审理,最终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二审原则上不开庭审理。按照我的办案经验,如果仅仅通过书面审理,此案维持一审判决的机会较大。争取二审开庭是本案逆转的重点。为此,我及时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开庭审理申请书,并阐述了必须开庭的事实与理由。此后,我们多次与经办法官沟通,一开始,经办法院拒绝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已经多次开庭,庭审笔录作得也很详细,没有必要再开庭。坚持就是胜利!二审法院终于被说服同意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是新的合议庭成员,庭审中充分听取我们的意见,最终二审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当天,两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暂时离开了关押两年的看守所。

 四、重审一审,控方证据突击。

    重审一审,原审法院组成新的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是年纪较大的法官,态度温和,经验丰富。在庭审中,有一段小插曲,控方搞证据突击,提交了一份新的证据,一个手机照片。我们立即提出异议,质疑控方在案发后4年,在此阶段提交新的证据,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确认,请法院不予采纳。刑事庭审总是存在各种突发的不确定性,好像船在大海中航行,刑辩律师必须时刻准备应对各种挑战。

五、控方撤诉,决定不起诉,被告人无罪。

    重审一审开了几次庭,检方又申请延期两次。经过近一年的等待,我们终于接到通知,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准许撤诉。当时,我在省外出差,有种说不出的兴奋,但也有一点失落,为何不直接判决无罪!?当然,检察院撤诉,并决定不起诉,也属于无罪的效果。一周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至此,两被告人恢复了无罪之身,但饱受了两年多的牢狱之苦。目前,其中一名被告人已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另一名正在申请国家赔偿。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但总比不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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